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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鼓励餐厨垃圾就地处置,严禁粉碎直排公共排水管网!附办法全文
2020-01-16 16:48       来源:环联资讯       作者:李叶青       分享:

环卫科技网讯,1月7日,广州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印发《广州市餐厨垃圾就近就地自行处置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并于1月10起施行。该办法鼓励符合条件的基层单位,就近设置餐厨垃圾处理设施,但严禁将餐厨垃圾粉碎后直接排入公共排水管网。

来源:环卫科技网


1.严禁粉碎后直排


《办法》鼓励基层单位在符合环保条件和相关技术条件前提下,就近设置餐厨垃圾处理设施并严禁将餐厨垃圾粉碎后直接排入公共排水管网。排放污水经处理,达到相关标准后,排入城镇公共污水管网。

《办法》还规定了管理备案、监督管理、建立台账制度等措施,严格监管处置全过程,满足环境保护的要求。

有媒体报道称,本次《办法》的实施,将会禁止居民在家中使用厨余垃圾粉碎机。关于这一点,该《办法》的解读文件中有明确解释:“居民家庭安装厨余粉碎机的行为暂不在本办法管理范围。”


2.
典型案例有奖励


《办法》明确规定,对餐厨垃圾就近就地自行处置起模范带头作用、处置量较大、减量效果好的,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奖励,由区一级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实施。


此外,免予缴纳就地处置部分的生活垃圾处理费,脱水减量后或处理残余物需进入终端处理设施处理的,不在奖励范围之内。


3.
新建市场和超市等   应配置就地处置设备


《办法》规定,新建的经营肉菜、水果、水产品等农副产品的集贸市场、超市应当同步配置果蔬菜皮、动物下脚料等就地处置设备,确保餐厨垃圾就近就地自行处置设备与主体工程同时规划、同时建设和同时投入使用。已建成并具备条件的集贸市场、超市,因地制宜配置就地处置设备。由责任主体或委托专业公司运行,也可采用购买餐厨垃圾处理服务等方式。


广州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关于印发广州市餐厨垃圾就近就地自行处置办法(试行)的通知

穗城管规字〔2020〕1号

广州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关于印发广州市餐厨垃圾就近就地自行处置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南沙区城市管理局)、机关各处室、直属各单位:

  为贯彻落实《广州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精神,促进餐厨垃圾在产生源头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处置,规范餐厨垃圾就近就地自行处置活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我局制定了《广州市餐厨垃圾就近就地自行处置办法(试行)》。现予以发布,请遵照执行。


广州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2020年1月7日

广州市餐厨垃圾就近就地自行处置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促进餐厨垃圾在产生源头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处置,规范餐厨垃圾就近就地自行处置活动,根据《广州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餐厨垃圾就近就地自行处置及相关管理活动。

  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餐厨垃圾,是指餐饮垃圾、家庭厨余垃圾以及集贸市场、超市废弃的蔬菜、瓜果、动物下脚料等有机易腐垃圾。本办法不适用于单独分离的废弃食用油脂。

  第四条  餐厨垃圾就近就地自行处置,是指以下行为:

  (一)生活垃圾分类管理责任人在其责任区范围内单独或联合对餐厨垃圾进行就地脱水减量处理、无害化处理或资源化利用的行为;

  (二)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组织辖区范围内产生的餐厨垃圾就近集中并进行脱水减量、无害化处理或资源化利用的行为。

  第五条 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指导和监督区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开展餐厨垃圾就近就地自行处置工作。区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内餐厨垃圾就近就地自行处置的组织、监督管理、统计上报以及实施奖励。

  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负责餐厨垃圾就近就地自行处置场所的污染物排放监测和相关环保手续审批。

  区商务、市场监督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配合区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督促、统筹新建及已建成的集贸市场、超市、餐饮服务单位开展餐厨垃圾就近就地自行处置工作。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组织辖区内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物业服务单位、集贸市场经营管理者、超市经营者、餐饮服务单位等生活垃圾分类管理责任人开展餐厨垃圾就近就地自行处置,并做好台账管理、统计上报工作。

  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物业服务单位、集贸市场经营管理者、超市经营者、餐饮服务单位等生活垃圾分类管理责任人按照各自责任组织开展餐厨垃圾分类。

  第六条 生活垃圾分类管理责任人、镇人民政府及街道办事处为组织餐厨垃圾就近就地自行处置的责任主体。责任主体负责餐厨垃圾处理设备的安全生产、运行维护及污染物治理等工作。

  餐厨垃圾就近就地自行处置设备由责任主体或委托专业公司运行,也可采用购买餐厨垃圾处理服务等方式。

  第七条 生活垃圾分类管理责任人应当根据餐厨垃圾产生量合理配置收集容器。餐厨垃圾投放时应满足以下要求:

  (一)居民家庭厨余垃圾及餐饮垃圾应沥干、去除垃圾袋后投放;

  (二)餐饮垃圾产生含油污水的,应油水分离;

  (三)餐饮垃圾应当单独分类并密闭存放。

  第八条  新建的经营肉菜、水果、水产品等农副产品的集贸市场、超市应当同步配置果蔬菜皮、动物下脚料等就地处置设备,确保餐厨垃圾就近就地自行处置设备与主体工程同时规划、同时建设和同时投入使用。

  已建成并具备条件的经营肉菜、水果、水产品等农副产品的集贸市场、超市,因地制宜配置果蔬菜皮、动物下脚料等就地处置设备。

  第九条  餐厨垃圾就近就地自行处置工艺技术及运行管理应满足以下要求:

  (一)处置工艺技术应符合相关标准、规范,处理达到无害化要求。

  (二)餐厨垃圾处理一体机、粉碎脱水机等设备具备出厂合格证,有条件的可配备检定合格的称重计量系统。

  (三)工艺技术成熟,安全稳定运行。

  (四)采用制有机肥处理技术的,处理产物应符合《有机肥料》(NY525)的要求。

  (五)操作人员经培训后规范操作,设备定期检修和保养。

  (六)当日产生的餐厨垃圾须当日处理完毕。

  第十条  餐厨垃圾就近就地自行处置应满足环境保护要求:  

  (一)根据处理规模、环境保护要求,办理相关环保手续,污染物达标排放。

  (二)严禁将餐厨垃圾粉碎后直接排入公共排水管网;生产废水、餐厨垃圾固液分离后废水排入城镇公共污水管网前须进行预处理,排放污水水质应符合《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GB/T31962)的规定。直接排入自然水体的,应将污水处理达标后排放。

  (三)处理后残余物须无害化处理,不得随意倾倒。

  第十一条  餐厨垃圾就近就地自行处置场所应当满足以下要求:

  (一)场地做好硬底化;每日处理完毕后,场地应保持整洁,不得留有餐厨垃圾及其他污物;定期清洗地面,不得有异味。

  (二)设备外观干净整洁,定期擦拭,不得有污物。

  (三)采用制有机肥处理技术的,处理产物堆放整齐、安全、卫生;脱水减量后残余物及时交给餐厨垃圾收运单位。

  第十二条 生活垃圾分类管理责任人实施餐厨垃圾就近就地自行处置的,应及时向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书面报告。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组织餐厨垃圾就近就地自行处置的,应向区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书面报告。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将辖内餐厨垃圾就近就地自行处置设施设备情况报送区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区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将辖内情况报送到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内容包括:设备所在地址、服务范围、处理能力、处理对象、工艺、产物去向等。

  第十三条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对辖区内餐厨垃圾就近就地自行处置开展日常检查监督;区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组织的餐厨垃圾就近就地自行处置工作开展日常检查监督,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不定期组织抽查、跟踪评价。

  第十四条  生活垃圾分类管理责任人实施餐厨垃圾就近就地自行处置的,应建立管理台账,记录餐厨垃圾处置数量、产物数量及去向等情况,每月向所在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报送本月台账。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组织餐厨垃圾就近就地自行处置的,应建立管理台账,记录餐厨垃圾处置数量、产物数量和去向等情况,每月向所在地的区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报送上月辖区内全部餐厨垃圾就近就地自行处置台账。区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于每月五日前向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报送上月台账。

  第十五条  生活垃圾分类管理责任人暂停餐厨垃圾就近就地自行处置的,需联系收运单位上门收集或投放至指定收集点,并向所在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报告。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组织的餐厨垃圾就近就地自行处置暂停运行的,需联系收运单位上门收集或投放至指定收集点,并报告区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

  生活垃圾分类管理责任人因故不再实行餐厨垃圾就近就地自行处置的,须向所在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书面报告。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因故不再实行餐厨垃圾就近就地自行处置的,须向区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书面报告。

  第十六条  餐厨垃圾就近就地自行处置数量由各区按要求上报,数据纳入全市餐厨垃圾总量统计。

  第十七条  生活垃圾分类管理责任人实施餐厨垃圾就近就地自行处置的,免予缴纳就地处置部分的生活垃圾处理费,脱水减量后或处理残余物需进入终端处理设施处理的除外。

  第十八条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组织餐厨垃圾就近就地自行处置的,应当将建设、设备采购和运行费用纳入同级财政预算,做好资金保障。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采购餐厨垃圾就近就地自行处置设备、处理服务等项目时,应充分考虑经济可行、环保达标。

  第十九条  对餐厨垃圾就近就地自行处置起模范带头作用、处置量较大、减量效果好的,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奖励。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2020年1月10日起施行,有效期为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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