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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业单位改革人员安置政策简析
2020-02-19 14:50       来源:勘察设计前沿       作者:       分享:

2011年,国家就分类推进事业单位改革先后出台了《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分类推进事业单位改革的指导意见》(中发〔2011〕5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分类推进事业单位改革配套文件的通知》(国办发〔2011〕37号),明确事业单位在科学分类的基础上,积极推进改革,致力于解决公益服务供给总量不足,供给方式单一和事业单位政事不分、事企不分、体制不活带来的公共供给的质量和效率问题。

2016年11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事业单位改革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厅字〔2016〕38号)(以下简称“38号文”)明确了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事业单位转企改制的时间表,提出“经济效益较好的经营类事业单位,要优先推进转企改制为企业,于2017年年底前基本完成。经济效益一般的,要稳妥推进转企改制,于2018年年底前基本完成。人员、资产规模小、转企改制后难以正常运转的,要逐步予以撤销,于2020年年底前基本完成。长期亏损、资不抵债的,要稳妥退出事业单位序列,于2020年年底前基本完成”。

2020年已经来临,各地经营类事业单位改制也进入了倒计时,而最受大家关注的问题就是事业单位改革之后,人员如何安置?社会保险如何衔接?基于“38号文”的基本指导意见,本文将简单介绍、分析事业单位改制的事业编人员安置政策。

1. 继续留用的事业编制职工

转企后继续留用的事业编制职工不再保留原事业单位身份,需与原来事业单位解除聘用关系。转企后的新公司与职工重新签订劳动合同,建立劳动关系,接续社会保险关系。留用的职工在原事业单位的工作年限合并计算为企业工作年限。

在其他安置政策上,各省市有所差异。例如部分省市规定如果职工在原单位工作10年及以上,可与新公司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建立企业年金等。

一般转制后,该部分人员与企业编人员同等对待,退休后享受企业编人员退休同等待遇。但部分省市规定“新人新办法,老人老办法”(改制基准日前在职的事业编员工为“老人”,改制基准日后进入新单位的为“新人”),即原事业单位在编职工进入企业后,其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失业保险等社会保险缴费标准和渠道不变;待符合退休条件时,按有关规定办理退休手续,享受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等待遇。由此可见,各省市的政策差异还是比较显著的。

2. 提前离岗的事业编制职工

“38号文”规定:转企改制时距国家法定退休年龄5年以内的人员,本人申请并经转制单位批准,可以提前离岗,离岗期间的工资福利等基本待遇不变,由转制单位发放。单位和个人继续按规定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时,按照国家规定办理退休手续。

部分省市根据“38号文”实施,部分省市按照“520”或“5230”政策执行。“520”政策是指距国家法定正常退休年龄5年以内且工作年限满20年的职工;“5230”政策是指工作年限满30年或距国家法定正常退休年龄5年以内且工作年限满20年的职工。

部分省市提前离岗的事业编制职工按照“新人新办法,老人老办法”政策,达法定退休年龄时按事业人员办理退休手续,享受事业人员退休待遇。

3. 解除、终止聘用关系的在编在岗职工

与转制单位解除聘用合同的职工,转制单位应支付经济补偿金,根据《劳动法》:职工工龄每满1年支付其1个月的平均工资(本人上年月平均工资);六个月以上不满1年的按1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按半年计算。转企改制时本人上年月平均工资低于本单位月平均工资的,按本单位月平均工资计算;本人上年月平均工资高于本单位月平均工资 3倍以上的,按3倍计算,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部分省市职工工作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高于本单位月平均工资 3倍以上的,也无十二年限制。

国有资本退出的转制单位,其所有事业编员工(包括继续留用、提前离岗、解除聘用合同等员工)也可获得上述经济补偿金。

部分省市解除、终止聘用关系的在编在岗职工按照“新人新办法,老人老办法”政策,按事业单位标准缴纳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失业保险等社会保险,所需费用由个人承担。待符合退休条件时,按有关规定办理退休手续,享受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等待遇。

4. 已经离退休的职工

转企改制前已经离退休的职工,原则上其基本待遇维持不变,按照原渠道解决。

5. 被撤销单位的职工

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事业单位不具备转企条件而被撤销的,其人员安置由原主管部门负责。通过积极开辟新的就业岗位、培训转岗等方式,将人员安置到本部门其他适合的岗位,使其尽快适应新岗位要求。

6. 分流

按照“编随事走、人随编走”的原则,原来在事业单位的事业编人员,要求连人带编一起划转到相应的行政机关或事业单位。而实际上,由于行政编制也实行控编减编政策,无论是省部级,还是市县两级,都没有多余的行政编制用于置换。因此,只有极小部分人员能分流到其他事业单位任职。

以上是事业单位体制改革后各类人员的安置政策简要介绍。需要重点说明的是,在人员安置政策方面,各地差异很大,基本体现了“一地一策”的特征。因此,事业单位需要积极和地方政府及主管部门做好沟通,才能顺利推动改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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