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拒不改正超标排放行为,国中水务子公司被按日处罚900万!
2021-07-15 15:38       来源:环保工程师       作者:       分享:















秦皇岛市生态环境局于2021年1月4日和2021年1月8日对国中水务旗下的国中(秦皇岛)污水处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秦皇岛污水“)进行调查,发现秦皇岛污水总排口废水总氮,氨氮超出该公司外排污水环评要求一级A排放标准。


随后,秦皇岛市生态环境局对这一环境违法行为先后下达了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和行政处罚决定书,对秦皇岛污水处以了45万元罚款。但这一事件并未就此终止。在复查过程中,秦皇岛市生态环境局发现秦皇岛污水存在拒不改正水污染超标排放的行为,由此决定对秦皇岛污水自2021年1月11日至2021年1月30日(共计20日)实施按日连续处罚,共计900万元。(来源:每日经济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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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国中水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下属子公司国中(秦皇岛)污水处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秦皇岛污水”)于近日收到秦皇岛市生态环境局出具的《行政处罚决定书》(秦环罚[2021]1045 号)、《按日连续处罚决定书》(秦环连罚字[2021]1001 号)。现将两份处罚决定书的主要内容和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事情经过

1、《行政处罚决定书》情况说明

秦皇岛市生态环境局于2020年12月17日和2021年1月8日对秦皇岛污水进行了调查,发现秦皇岛污水 2020 年 12 月 14 日总排口废水总氮,氨氮超出该公司外排污水环评要求一级 A 排放标准,秦皇岛市生态环境局认为秦皇岛污水 的上述行为违反 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第十条的规定 。秦皇岛市生态环境局于2021年4月20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秦环罚告字[2021]1030 号)和《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秦环罚听告字[2021]1019 号)告知秦皇岛污水陈述申辩和听证权。2021年5月18日,秦皇岛市生态环境局依据秦皇岛污水申请召开行政处罚听证会,对秦皇岛污水提出的意见不予采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物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二项和河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规则(水类序号 54)的规定,秦皇岛市生态环境局决定对秦皇岛污水处以 23 万元行政罚款。

2、《按日连续处罚决定书》情况说明

秦皇岛市生态环境局于2021年1月4日和2021年1月8日对秦皇岛污水进行了调查,发现秦皇岛污水总排口废水总氮,氨氮超出该公司外排污水环评要求一级A排放标准。秦皇岛市生态环境局认为秦皇岛污水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十条的规定。2021年4月20日,秦皇岛市生态环境局对秦皇岛污水送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秦环罚[2021]1025 号),罚款人民币45万元。2021年4月23日,秦皇岛市生态环境局对秦皇岛污水发出《按日连续处罚事先告知书》(秦环连罚告字[2021]1001 号)、《按日连续处罚听证告知书》(秦环连罚听告字[2021]1001 号),详情见公司于2021年4月28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上发布的《关于子公司收到环保部门处罚告知书的公告》(临 2021-022)。2021年5月18日,秦皇岛市生态环境局依据秦皇岛污水申请公开组织听证会,对秦皇岛污水提出的意见不予采纳。秦皇岛市生态环境局依据《中华人 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五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 九十五条、《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按日连续处罚办法 》第五条、十三条、第十七条、第十九条的规定,决定对秦皇岛污水自2021年1月11日至2021年1月30日(共计20天)实施按日连续处罚,罚款人民币900 万元。

秦皇岛污水如不服本次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次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河北省生态环境厅或者秦皇岛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直接向海港区人民法院起诉。

二、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秦皇岛市生态环境局对秦皇岛污水2020年12月14日罚款23 万元的主要原因为进水超标导致出水超标所致。2021 年 4 月 20 日,秦皇岛市生态环境局对秦皇岛污水罚款人民币45万元以及实施按日连续处罚,主要原因为生物池水下设施长期疲劳运转,无法得到正常检修,公司向秦皇岛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申请减少水量,而秦皇岛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未减少水量,导致系统超负荷运行,直接影响了系统的处理效果所致。公司将向有关部门申请行政复议,提出陈述和申辩,维护公司的权益。本次处罚将减少公司本年度净利润 968 万元。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风险。

特此公告

黑龙江国中水务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1年6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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