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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大代表:不应让污水处理厂兜底式“背锅”!
2020-05-28 14:39       来源:环保工程师       作者:       分享:














5月22日9时,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在人民大会堂开幕。全国人大代表,中冶华天首席专家、水环境技术研究院院长程寒飞长期工作在水环境治理一线,绿色发展的理念贯穿于他工作的方方面面。在今年的人大会议上,他此次的建议将更多目光投向了农村、城镇生态环境建设与运维。


城镇污水处理厂是削减水污染物的最重要的公用基础设施,但对于最终受纳水体而言,它也是一个重要的排污单位。城镇污水处理厂的正常运行,对于保障水环境质量和人民的健康安全至关重要,从事污水处理厂的运营、管理人员使命光荣、责任重大。在今年突如其来的新冠肺炎发生以来,全国污水处理厂工作人员克服各种困难,坚守岗位确保24小时不间断运行,体现了责任与担当。城镇污水处理厂达标运营是其法定职责和义务,但制约城镇污水处理厂达标运行、良性运行的因素较为普遍的存在,使广大从业人员承受了自身难以克服的压力,近些年来人才流失情况不容忽视。


随着《水污染防治法》的贯彻执行及相关部委发布的《城镇污水处理厂提质增效三年行动方案》和减税降费等系列政策极大程度地保障了污水处理厂良性运行,为污水厂稳定达标起到了决定性作用。在实际层面仍然还普遍存在以下制约因素:进水超过污水处理厂自身能力、污泥处置没有得到有效解决、环保责任无限扩大、污水处理费用的拖欠、税收政策执行不统一等。为更好的保障我国城镇污水处理厂良性运行,提出如下建议:


1.出台详细的考核细则使得法律、政策执行更清晰

细则最主要的是分清界面,明确主管部门和污水处理厂的具体职责与义务。建立“厂-网-站”一体化的公用平台,对污水处理厂进出水指标及过程参数进行严格监控,将在线数据作为公正执法和自证清白的有效依据之一。建立污水处理厂的事项报告与事故应急制度,明确主管部门接受事项报告和应急预案报备制度,最大程度地避免可能存在的不担当、不作为而让污水处理厂独自承受一切兜底的情况发生。


2.完善相应强制性标准,加强部门协同,为污泥科学处置提供落地性支撑

我国城镇污水处理厂较普遍的存在着污泥积压而导致无法正常运行的风险。近些年,随着对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泥处理处置技术的不断攻关,技术路线逐步成熟,但污泥接受端仍存在分歧,甚至主管部门间的政策也不一,导致污泥最终出路难以很好落实。


3.制定环保督察问题的解决细则

环保督察本应是落实主体责任,发现问题立行立改,帮助各责任主体提升能力、完善机制,但在基层执行中或多或少存在以罚代改、责任分摊甚至找替罪羊的情况,建议制定清晰的环保督察问题的解决细则,类似安徽省制定的“问题-措施-标准-责任-验收-教育”清单,使得问题解决更科学、更彻底。

4.全国范围开展污水处理费支付的专项督察

污水处理费收取是保障污水处理厂正常运行的经济基础,且作为有专项费用在自来水费中代收,污水处理费的落实也是提高我国水资源利用效率,落实“谁排污谁付费”制度的有效抓手,倒逼排污单位转型升级和绿色发展,也真正为污水处理厂降负。


5.对优惠政策出台更清晰的说明

目前,行业上通用做法是将各种优惠政策作为污水处理厂的收入项,一旦由于非自身原因导致国家给予的相应优惠政策无法或不能完全享受,则污水处理厂的运行经费难以有效保障。


如:《环境保护税法》、《环境保护税法实施条例》对城镇污水处理厂有明确的税收减免规定,在现有的财税政策中[2015]78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增值税优惠目录》规定“增值税即征即退的纳税人,因违反税收、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受到处罚(警告或单次1万元以下的罚款除外)的,自处罚决定下达的次月起36个月内,不得享受增值税的税即征即退的政策”,这就可能使得非污水处理厂自身原因(如进水严重超标,超出污水处理厂处理能力,虽按照应急预案进行紧急处理但仍造成出水无法稳定达标)承担的大于1万元的处罚而使得3年税收优惠政策无法享受,即使通过行政复议、行政诉讼胜诉,也没有明确的恢复享受优惠政策的机制;


又如企业所得税的征收中,对于污水处理厂的无形资产摊销没有明确规定,有些地方将污水厂设备按照全周期的运行年限摊销(如30年),有些地方按照污水厂设备全行业平均使用寿命(如10年)的实际进行摊销等。所以建议对涉及污水处理厂税费政策进行全面梳理,使得各地统一,减少由于人为理解不同造成执行不一,同时也建议各级政府、业主在污水厂项目建设时将政策带来的优惠不要计入到污水处理厂收入项,而是作为运营期的一种鼓励,以免产生运营费用缺口而影响污水处理厂的正常运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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